北京盈科(重庆)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、文化传媒法律事务部主任程征律师表示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,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。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、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。因此,恶意评分的用户可能会构成侵权,需要依法承担侵权责任,同时,那些针对演员的诋毁性评论,影响演员名誉的行为,根据行为的严重性,可能会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、行政处罚甚至刑事处罚。对此,中国文化管理协会副主席、演艺工作委员会会长宋官林表示:“近年来随着沉浸式演出形态的风起云涌,戏剧艺术在当下的审美走向、审美定式、审美特征的界定都有了全新的视角。从接受美学的角度切入,好听好看是审美主体的被动接受,好玩是审美主体的主动参与。沉浸式演出形态对审美主客体提供了参与进来的平台,在沉浸中感受好玩的艺术魅力。沉浸式演出形态成气候,既是新时代演出领域拓宽、戏剧形态变迁、艺术思维活跃的崭新气象,也是戏剧艺术审美特征的历史回归。如能在当下沉浸式演出的发展态势中探索出表演体系和美学特征,将成为沉浸式演出形态的曼妙时刻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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